1、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储存、经销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燃、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10)、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11)、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
(1)、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取得资格证书。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气瓶定期检验单位有效期满当年2月底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气瓶定期检验。
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资格考核,并取得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
(2)、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
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需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3)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检验中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等;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判废。
(4)、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厂名称或代号、瓶号、定期检验标准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4、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 8334的规定。
5、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6、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2、对气瓶附件进行更换;
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启动钢瓶由储存钢瓶、瓶头阀、压力表 、电磁驱动装置组成,瓶内充装氮气,作为驱动气体。
启动钢瓶有自动和应急操作两种启动方式。自动启动受来自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控制,电磁驱动装置动作,启动瓶开启,启动气体打开灭火剂储存瓶的先导阀,灭火气体放出。若自动启动失灵,需要进行机械应急操作,此时需拔下电磁驱动装置上的保险销,用手按下手启动手柄,启动瓶开启,实现应急操作启动。
一般情况下, 4L N2的启动钢瓶可以启动20个以下的储存钢瓶,20~40之间的储存钢瓶用7L N2的启动钢瓶,当使用钢瓶数量超过40的时候,应当采用40L N2的启动钢瓶。以上信息由中美合资浙江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该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气体灭火系统研发,具有丰富的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经验。公司生产的海烙气体灭火系统已在多个省市打开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荣誉度。